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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走回头路 | |
作者:张振武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2826 更新时间:2008/12/11 14:38:39 文章录入:刘志华 责任编辑:张东波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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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走回头路
作者 张振武 发表时间2008-12-5
建设新农村需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,发展现代农业需要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。但是,中国农村组织资源极度缺乏,提高组织化程度缺乏载体平台。同时,国家向“三农”提供公共品缺乏载体,社会向“三农”注入资源要素也缺少平台。
在这种情况下,有人提出利用村委会这个“壳”,两块牌子,一套人马,走“村企合一”的道路。有人甚至提出把农户承包的土地,也放入到集体经济中去,采取股份制形式发展规模化经营。对此,笔者冒昧认为,通过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来提高组织化程度,是一条弯路,是在走回头路。
让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,实行“股田合作制”,这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,同昔日的人民公社没有本质的不同。是走“归大堆”的回头路。把分散在农户手中的土地集中起来,实现了规模化经营。入股后的资产集体化,农民就失去了支配权。只要存在共用资产,就会发生公权滥用的问题。就会出现“公地悲剧”,就是滋生腐败的温床。
在人民公社时代,生产队干部利用公共权力,多吃多占和贪污腐败,尽管三反、五反、四清等惩治贪污腐败的政治运动一个接着一个,生产队干部的腐败问题还是层出不穷,贪污腐败分子并没有被斩尽杀绝。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,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,生产队解体,生产队干部全体下岗,才从源头上根除了农村基层干部的贪污腐败。
《三农在线》2008年11月21日有个报道,说的是山西长治市安昌村的故事,内容是七年间卖地卖“倒”了4任村支书。在这四任村支书中,有德高望重的老村干部,有镇政府下派的国家干部,有上级任命的村支书,也有村党员选举的村支书。为什么都成了短命鬼支书,都没有干长呢?
“村民们说,村里卖出和出租土地都是一两个村干部说了算,卖了多少地村民却不知情,就是事前既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程序,事后也没有将卖地的详情向村民公布。在这个问题上村民们根本没有说话的份,给你多少就是多少。群众由不了解而生疑,由生疑而上访,结果导致村干部一个一个下台”。而且“安昌村的问题在当地不是个别现象,这在全国也有一定的普遍性。”
在人民公社时代,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,耗费了党和政府大量政治、经济、社会资源。如果有成功的案例,也是硕果仅存的政治遗产,不具普适价值。大寨县不能在全国普及,华西村也不能在全国遍地开花。那些集体经济的先进典型,都无法在全国克隆复制。因为已经不存在发展集体经济的土壤条件了。已经时过境迁了,气候和土壤都不适合发展集体经济了,不可以再耗费政策资源去大力推广。
有物质条件发展集体经济的地域是城市郊区和工矿区,因为,他们的土地资源可以通过城市化和工业化渠道获得增值溢价,为发展集体经济提供物质支持。这不是由于村干部有本事,而是因为分享了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。
如果土地款不是用来发展集体经济,而是将地款直接给予被征地的农户,他们虽然失了地,但他们有了钱,可以拿着钱移民到城镇,到城市谋生创业转变为市民。这部分人与农民工不同,他们有钱有资本,在城里生活谋业有资源支撑。将土地的收益权不折不扣地回归农户,让农民自己当家作主。这比归大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效果要好。
在远离城市和工矿的农村,他们的土地只能农用,无法通过工业化城市化获得增值溢价,即使把土地归了大堆,实现了规模化经营,由于农产品价格低、风险大,其收益也无法支撑企业化公司化的集体经济,因为,集体经济组织成本更高。
我国农村的改革发展,只能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,强化农户的微观经营主体地位,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,“统”的方向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。农合社的发展壮大,要靠政府注入资源给予补贴。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“村企合一”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同,实行“入社自愿、退社自由、民主管理”的游戏规则,不会出现“少数几个村干部说了算,其他村民无权过问,没有说话的份”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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